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5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端木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0日113年度稅簡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法官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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