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端木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0日113年度稅簡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法官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