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75、473號,移送併辦號94年度毒偵字第696、808、
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六號聲請簡易處刑並送強制戒治,嗣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前案判決確定後不詳之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二十一時許止,連續在其宜蘭市○○路○○○巷○弄○○○號住處及宜蘭縣○○鄉○○路○○○號卡拉OK店,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多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9月10日上午11時25分死亡,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