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5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56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慧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70號),於113年8月15日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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