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41號

原告 徐千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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