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90號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90號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法定代理人 王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