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破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再抗告人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錦堃 再抗告人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信達 共同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再抗告人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作京 再抗告人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朋共同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再抗告人 黃恒俊 代理人 張啟聰 律師
張迺良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六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黃恒俊之代理人應增列張迺良律師。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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