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1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鍾宜妏
鄭啟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參佰零柒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參萬零玖佰玖拾貳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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