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林偉健 被告 曾耀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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