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04號聲請人 王采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小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張小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僅請求新台幣56,000元。
㈢查報系爭本票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