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勝安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林勝安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勝安與 林政俊 係父子,林勝安於民國95年間某時,竊佔臺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國有土地部分,分別搭建鐵架棚及烤漆板造平房,占用面積分別為45及307平方公尺,做為烏魚子加工廠使用(此部分有罹於舊刑法追訴權時效完成之疑慮,依「罪疑惟輕」法則,不在起訴範圍),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用,於105年8月23日後之不詳時間,竊佔口寮段328-352地號國有土地面積448平方公尺,鋪設水泥地庭院做為烏魚子加工廠使用,而林政俊明知上開烏魚子加工廠設施係竊佔他人土地而來,竟於108年5、6月間某時許,承接收受林勝安所交付之上開烏魚子加工廠設施。因認被告林勝安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嫌等語(被告林政俊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勝安業於112年1月2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本件就被告林勝安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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