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5號上訴人即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珍 (即 陳武義 之遺產管理人)、 江曹美容戴笑間 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3年1月2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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