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守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守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守元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二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1月│①有期徒刑5月│①有期徒刑8月│①有期徒刑10月│││②有期徒刑9月│②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10月││││③有期徒刑4月│③有期徒刑9月│③有期徒刑10月│││││④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①103年9月1日│①103年8月9日│①103年10月12日│①103年10月1日│││②103年10月17日│②103年10月16日│②103年10月14日│②103年10月12日││││③103年7月26日│③103年10月17日│③103年10月15日│││││④103年10月1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1516、1579號│字第7945、9033、│第9569、9587、9584、│第1545、1816、1817、││││9550號│10171、10258、1058│1818、1819、1820、18│││││0號│21、1822、2538、2723││││││、282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簡字第2077│104年度易字第20號│104年度易字第179號││││262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月12日│104年1月19日│104年2月26日│104年6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簡字第2077│104年度易字第20號│104年度易字第179號││判決││262號│號││││├──┼─────────┼─────────┼──────────┼──────────┤││確定│104年2月3日│104年2月17日│104年3月24日│104年7月14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