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承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承耀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6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刑後須執行易服勞役150日、拘役30日,緝獲留置1日已折抵刑期,已執畢3月,勒戒41日順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馨慈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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