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55號聲請人 林翠蘭 相對人 林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其宗雖設籍於嘉義縣○○鄉○○路○段○○○巷○號之1四樓,因頸椎脊隨損傷現於臺北關渡醫院住院治療中,業經聲請人陳述在卷,有聲請人之家事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臺北市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關渡醫院一般診斷書、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雖設籍嘉義縣轄區,惟其目前於臺北關渡醫院住院治療中,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以便利當地法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茲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