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九樓之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毒偵字第1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紹省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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