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聲請人 王雪娥 (即 王鎮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失函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王鎮威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聲請人主張自己持有及繼承自王鎮威之「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均已遺失,係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二件)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