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1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被告乙○○即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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