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澤郁 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許澤郁等人應就坐落
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12、13、14建號建物
,於民國97年1月19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同年
4月28日所為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相對人 宋某 就前
項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惟依本件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