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立三
王立平 王芳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國昭 、 康碩健 、 蕭全勝 、 蕭林双蓮 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3,32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