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林雄上列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林雄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林雄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本院審酌本案訴訟之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同法第116條之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之規定,命被告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二、具保後如有違反如附表所示應遵守之事項,依同法第117條第1項之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附表:
一、禁止對本件告訴人 程翠萍 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本件告訴人程翠萍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應遠離本件告訴人程翠萍至少5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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