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99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杰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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