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合計2年8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8月19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錦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壁卉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