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6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
陳錫鎮
被 告 林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