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上訴人 劉益嘉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張浩銘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冠坊
劉一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武憲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16,499元(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