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董淑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的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持有如附表所示的股票(下稱本件股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0年6月29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股票,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且在110年6月2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前述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0年10月29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股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6ND50026-311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73811-0110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65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006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