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邱顯祥法官王紋瑩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葉春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