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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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英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15189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562號),經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秀英(一)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晚間7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龍潭方向。行經桃園市○○區○○路電桿位置三水分線48附近時,原應注意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且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患有中風,操控性不佳,駕車時左右偏移,不慎與對向由告訴人 林圳賢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林圳賢受有左側額葉輕微蜘蛛膜下出血、右側股骨骨折、左大腿、右前額及右手第四、五指撕裂傷等傷害。(二)於106年4月7日晚間
6時2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號被害人 周金來 之豆花店時,因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店內櫃台上裝有現金約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零錢盒1只,並於得手後逃逸離去。(三)於10
6年5月15日晚間8時59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號,由告訴人 鄭淑子 所經營之聖德科斯商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藉故支開店員後,旋伸手至櫃台抽屜內竊取現金2500元,並於得手後逃逸離去。嗣經被害人周金來、告訴人鄭淑子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竊盜罪嫌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林秀英已於107年2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審交易卷第114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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