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祥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崇堡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9,6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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