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25弄現於台灣宜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附表1、2、3所示之7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貳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又所犯如附表參編號壹、貳、伍所示之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伍所載,與附表參編號參、肆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1、2、3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
1、2、3所示之7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2及附表3編號1、2、
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3編號1、2、
5部分聲請與如附表3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