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楊雅琪 被告 劉祐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7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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