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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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升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3,648,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0,005元吳升祿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計收利息002新臺幣233,643元吳升祿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計收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0,005元吳升祿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233,643元吳升祿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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