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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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告百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華 原告與被告久王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3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