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3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43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林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4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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