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債權人游昇訓債務人尊暘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菁華 人債務人 張明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菁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尊暘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債務人黃菁華、張明燈最新戶籍謄本、表明向尊暘建設有限公司、張明燈請求給付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9年
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提出補正,仍未提出對尊暘建設有限公司、張明燈請求給付之依據,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尊暘建設有限公司、張明燈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