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江桂花 被告 林治興
林益廷 孫家德 邱文卿 上列被告等人因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雖於被告林治興、林益廷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年3月5日始具狀對被告林治興、林益廷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林治興、林益廷既與被告孫家德、邱文卿屬共同違反銀行法之加害人,應屬民法第185條規定之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73年度台附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爰就被告林治興、林益廷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