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樹金 等五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台端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之編號為何?(附表及土地建物謄本均為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153-36地號土地及140建號建物,與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152-35地號土地及106建號建物不符合,何者正確?如為前者,應補正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謄本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