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友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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