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 林月里 相對人 羅鎮海 相對人 羅品昇 相對人 羅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聲請人年邁,因被告等為原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無法向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生活極度困難,無工作收入,亦無謀生能力,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102年度所得、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3份在卷可稽,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19日和執字第10460號函附聲請人南投三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在卷可參。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5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核閱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