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877號聲請人 吳麗玉 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8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曹東山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60,000元│100年9月10日│GZ0000000000│││││行南高雄分│000││││││││行││││││├──┼──────┼─────┼──────┼────────┼───────┼──────┼───┤│002│集緣香金紙大│陽信商業銀│3589│60,100元│100年10月23日│0000000││││賣場 周意華 │行林園簡易│││││││││型分行││││││├──┼──────┼─────┼──────┼────────┼───────┼──────┼───┤│003│ 張簡 李麗香 │大寮農會信│00-0000000│52,200元│100年9月20日│0000000│││││用部││││││├──┼──────┼─────┼──────┼────────┼───────┼──────┼───┤│004│ 楊貴枝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43,900元│100年9月10日│0000000│││││業銀行大樹│1││││││││分行││││││├──┼──────┼─────┼──────┼────────┼───────┼──────┼───┤│005│ 黃清花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109,000元│100年10月31日│0000000│││││業銀行仁美│││││││││分行││││││├──┼──────┼─────┼──────┼────────┼───────┼──────┼───┤│006│ 葉麗卿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6,460元│100年8月20日│0000000│││││行路竹分行││││││├──┼──────┼─────┼──────┼────────┼───────┼──────┼───┤│007│ 柯素貞 │高雄市田寮│00-00000-00│80,000元│100年10月30日│0000000│││││區農會││││││├──┼──────┼─────┼──────┼────────┼───────┼──────┼───┤│008│ 黃宗誠 │高雄 花蓮 一│50-5│100,000元│100年9月30日│0000000│││││信仁武分社││││││├──┼──────┼─────┼──────┼────────┼───────┼──────┼───┤│009│ 陳豊富 │市農信用部│2004-8│37,100元│100年10月31日│0000000│││││營北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