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8號原告 王煙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 王漳棋
王錫鈴 王錫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蓓馨 被告 王永興
王永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張百合 被告 王連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
王訓章 王訓祥 被告 王連恭
王連坪 王棋商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權宏 被告 王榮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麒燐 被告 王亮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秀燕 被告 陳明月
王聰智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花玉 被告 王柏堅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秀琴 被告 王柏昌
王煜輝 王薪筆 王寵惠 王家瑜 王黃靜 王黃秀枝
王俊慶 王秋真 王寶如 王洪洲 王洪境 王百祿 李王素霞
賴王素綿 王素惠 王重樺 王淑美 王素寬 王秝庭 (原名: 王宣樺
王鑫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玉琴 被告 王洪堯
王世燿 王良勤 王永華 王秋標
王秋皮 王宏盟 王玟傑 張雪鳳 王淑眞 王淑枝
王淑娜 王夢婷
王淑華
王俊誠 王坤徒 王銀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武隆 被告 王錫編
王錫涼 王文進 王連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王信欽 被告 王錫湧
王錫圭 王錫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錫庸 被告 王顯德
王堂享
王啓文
魏政德 魏大川 魏秀娟
王鴻塘 王武榛
王世鏹 王祥驊王素貞 被告 王勝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王 張子玉 被告 王勝金
王勝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傳義 被告 王盈堯
王良結 謝林旺 謝朴淯 謝妙 謝年 王世任 張仕儒 王新發 王錫焱 王瓊柱 王銘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莉瑛 被告 王黃好 (即 王焜 墝之承受訴訟人)
王振德 (即 王焜墝 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玉 (即王焜墝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琪 (即王焜墝之承受訴訟人)
王振裕 (即王焜墝之承受訴訟人)
王奕鈞 (即 王佳誠 之承受訴訟人)
王詠婕 (即王佳誠之承受訴訟人)
王紫玲 (即王佳誠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十六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燕從 (即 王永言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所示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欄所示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張茂盛附表(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四項應更正內容)更正前更正後「王焜墝」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黃好、王振德、王美玉、王美琪、王振裕」,其等持分比例「1/1」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編號A21「王焜墝」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黃好、王振德、王美玉、王美琪、王振裕」,其等持分比例「1/1」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1」;編號A11關於王黃好、王振德、王美玉、王美琪、王振裕之持分比例「28918/748624」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28918/748624」「王佳誠」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奕鈞、王詠婕、王紫玲」,其等持分比例「8192/10275」之記載應更正為「各8192/30825」編號A43「王佳誠」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奕鈞、王詠婕、王紫玲」,其等持分比例「8192/10275」之記載應更正為「各8192/30825」;編號A11關於王奕鈞、王詠婕、王紫玲之持分比例「12272/748624」之記載應更正為「各767/140367」;編號A29關於王奕鈞、王詠婕、王紫玲之持分比例「979/37995」之記載應更正為「各979/11398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