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56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5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56號聲請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
3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之法治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之隱私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13號裁定,以逾越聲請期間為由,予以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意旨猶以前次聲請並未逾期為由再行聲請,核屬不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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