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2480號債權人台北縣板橋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之依據(如債務人葉瑞誠為一般保證人時,請補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