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原告 楊瑞堃

被告 陳佳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

法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