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之姓名(字體須清晰)。
二、請釋明請求租金的起迄期間。(哪幾個月份?)
三、請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其利率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