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洪光璞 即三楷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屆滿(末日103年12月14日95年10月22日為星期日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錦清┌──────────────────────────────────────────┐│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邱永郡 │台灣中小企│102年11月5日│22,680元│AB0000000│受款人:三││││業銀行民雄││││楷企業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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