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青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被上訴人即被告肇豐室內裝修社陳梅瑛
金水 號土木包工業即陳梅瑛晉響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開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1,125,487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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