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吳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