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7號債權人 陳思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賀可薰 即大賀健康事業集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賀可薰」抑或「大賀健康事業集團
」?如係後者,並釋明其組織型態、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㈡提出本件請求依據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僱傭契約書等,
影本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