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洪茂昌 債務人新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聖中 人樓債務人 廖文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08,420元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5%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33,270元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003新臺幣192,346元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004新臺幣264,994元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005新臺幣3,633,680元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5%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006新臺幣533,076元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自民國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007新臺幣769,386元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008新臺幣1,059,976元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25%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