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威丞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調查資料,經該局函覆本件僅開立交通事故聯單與雙方當事人,並無製作談話筆錄,且雙方車輛已移動,故無繪製車禍現場圖,照片存檔因原承辦員警調離單位已無存檔,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民國110年12月7日南警五字第1100030411號函在卷可稽。然依上開規定,原告仍應補正被告陳威丞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